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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康节《梅花易数》起卦加数 与择日的悟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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寅年十二月初一日午时,有数家起造房屋,俱在邻市之间,其中有三家以此年月日时求占邵康节先生。若按时间则会起得相同一卦,则吉凶莫辨矣。先生以各姓而加数,遂断之而皆应验。盖三家求占,有田姓者,有王姓者,有韩姓者。
【1】王姓者,取寅年三数,十二与一,共十六,加王姓四画,得二十数,除二八十六,得四,震为上卦。又加午时七数,总二十七数,除三八二十四,得三,离为下卦。二十七中除四六二十四,零三,为动爻,得丰变震,互见兑巽。震木为体,离为用卦。兑为体之互,克体亦切,虽得离火制兑金,亦不纯美。用火泄体之气,破耗资财,每遇火年月日,主见此事;或因妇人而有损失,家中亦多女子是非。亥子寅卯之年月,却主进益钱财。盖震木为体,虽不见坎,终是利水年。生体之气不见,震巽亦逢寅卯,为体卦得局之时也。凡有震为巽,此居寅卯与木之气运年月,必大得意。亦主得长子之力,变重震也。二十二年后,为火所焚。
【2】其田姓者,加以田字六画,得水风井变升,互见闻兑。巽木为体,用卦坎水生之。虽兑金克木,然得离火,火虽无气,终是制金。然有兑金,酉年月日亦当有损失之忧。亥子水年月日当有进益,或得水边之财,坎生体卦也。寅卯年当大快意,比和之气也。但家中必多口舌之聒,亦为兑也。木体近春,喜逢坎水,此居必然发旺。二十九后,此屋当毁。盖二十九年者,全卦六卦之成数也。若非有兑在中,虽再见二十九年,屋当无恙也。
【3】其韩姓者,加入二十一画之数,得益变中孚,互见艮坤。变兑克体,此居必有官讼,见于酉年月。申酉年连见病患。所喜用卦,其震与巽体比和,当见于寅卯年月。三十一年后,遇申酉年此居当毁。若非有兑,或有一坎,再见三十一年,此居亦无恙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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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宋朝易学大家邵康节的创世名作《梅花易数》上的一篇关于用时间测事的实例解,而且这也是被古今诸多易学大师所认可和奉为典范的传世之作。我的新概念择日法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起源于此。
而后邵康节大师又说“【如算屋宅之初创,男女之始婚,坟墓之方葬,器物之新置,俱以年月日时加事物之数而起卦】。卦成则欲体用互变之中,视全卦之数,以为约定之期。如屋宅永久者也。则以全卦之数克其期为屋宅之终应,盖房屋有朽坏之期也。坟墓亦有时坏,然占墓但占吉凶,不计成败也”。男女之婚,亦不过卜其吉凶,不必刻其期也。若吉凶之期,但以生体及比和之年月为吉期,克体之年月为不吉之期也。器物之占,则金石之质终远,草木之质终不久也。远者以全卦之数为年期,近者以全卦之数为月期,又近者以全卦之数为日期也。此器物刻期之占也。若永远之占,则以日为月,以月为年矣。占者详吉,必又寻常之占事刻期,则于全卦中细观生体之卦为吉应之期。克体之卦为凶;凶应之期,远则以年,近则以月,又近则以日也。不特起屋之年月日时加姓也,凡冠婚及葬事,皆须加姓。然冠葬则加一姓可矣;若婚姻则男女大事,必加二姓方可。
大抵占器物,并不喜见兑卦,盖兑为毁折也。若坎为体,则见兑无伤。乾卦为体,亦无害。其余卦体,逢兑不久即破。木之器物,或震巽为体,见兑为用,必不禁耐用矣。破器之日,必申酉与卜年月日也。又畜养之物亦不宜乾兑克体。种植之物,乾兑克体必不成;即成亦被斧斤之厄。种植之物宜见坎也。又凡见器物,欲知其成毁,亦看卦体。无克者久长,体逢克者则不久。视其器物之气数可久者,以全卦之年数断之;不可久者,以月数断之;至速者,以日数断之也。
如问求名,则乾为体,看卦中有坤艮,则断其辰戌丑未之土月日,盖乾兑金体也。此为吉事之应。